(2017)黑0103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州万力轮胎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广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王珍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万力轮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广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王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力轮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万力路3号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87691118M。法定代表人:陈淼。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广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珍国。被执行人:王珍国,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44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7)粤0113执保3185号委托执行函,在办理委托执行事项中,已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委托执行函,解除了对被申请人王珍国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东的房屋档案的查封,受委托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7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