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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柏宝、邵嘉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宝,邵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陈柏宝,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元坑镇东郊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9********。被执行人邵嘉琪,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下邵村石桥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5********。申请执行人陈柏宝与被执行人邵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诉讼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邵嘉琪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9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