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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旺荣与邓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旺荣,邓旺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24号原告:邓旺荣。被告:邓旺兵。原告邓旺荣与被告邓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依法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邓旺荣负担。审判员  钟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