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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卓胜、孙翠华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胜,孙翠华,苏州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弘眭,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胜,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翠华,女,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圣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力,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思瑶。原审被告:杨弘眭,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审第三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良。上诉人卓胜、孙翠华与被上诉人苏州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金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弘眭、原审第三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胜、孙翠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卓胜、孙翠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卓胜、孙翠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647元,减半收取18323.5元,由上诉人卓胜、孙翠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蕾审判员 冯月青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