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储诚志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诚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2056号原告:储诚志,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胜,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文,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56834160P。负责人:王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巍,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220号,注册号340828000004484。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该公司员工。原告储诚志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岳西电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诉讼中,依被告岳西电信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西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诚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文、被告岳西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巍、被告人保财险岳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诚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90.9元(医药费4106.5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误工费3564.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财产损失98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16时30分,原告驾驶车牌号为皖H×××××的二轮摩托车,沿老鸭村大院组组级公路正常行驶至1KM+200M处,被被告岳西电信公司施工中掉落的电线绊倒,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岳西县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双眼睑皮肤挫裂伤、头面部钝挫伤。因被告岳西电信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岳西电信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岳西电信公司协商不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裁决。岳西电信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的诉求部分过高,在质证环节详细说明;原告的损失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摊;我公司已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不应当支持。人保财险岳西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岳西电信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且不合理,我公司将在质证环节详细说明;我公司应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扣除10%的免赔率;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储诚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情况;2、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持有合法的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检验合格;3、事故认定书,证明岳西电信公司所管理的电线坠落绊倒原告并致其受伤,双方在交警队的主持下于2017年3月31日就原告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未履行);4、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岳西县医院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4106.5元;5、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状况、掉落的电线及摩托车受损等相关情况;6、护理费票据,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雇请他人护理,护理费为960元;7、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后租车从青天至岳西县医院的交通费为300元;8、财产损失清单,证明原告的摩托车因事故受损后发生的修理等费用;9、证人吴某、储某证言,证明岳西电信公司没有对掉落的电线尽到维护和管理义务,绊倒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上述证据中,医药费发票、护理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以及财产损失票据原件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已交给岳西电信公司。岳西电信公司依法提交了保险单,证明岳西电信公司向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人保财险岳西公司依法理赔。人保财险岳西公司依法提交了保险单,证明应扣除10%的免赔率。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岳西电信公司对储诚志所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证据4中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均无异议,但是住院天数应为7天,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现场图系复印件且无公章,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相关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核实是否是事故现场,且未提交原始的拍摄手机;对证据6、7均是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8应出具正规的发票;对证据9未发表质证意见。人保财险岳西公司对储诚志所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据4中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无异议,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发票系复印件,应提供原件进行核实,出院记录中的休息天数过高,应以休息14天加住院天数7天,总计21天计算;对证据5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6、7真实性均有异议;证据8只有损失清单,没有正规发票,不予认可;对证据9未发表质证意见。储诚志和人保财险岳西公司对岳西电信公司所交证据无异议;储诚志和岳西电信公司对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所交证据无异议。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对证据认证如下:储诚志提交的证据1、2、3,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4中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虽系复印件,庭后经核实,交警部门证实已将原件转交给岳西电信公司,予以采信;证据5,结合证据3和证据9,予以采信;证据6、7、8,庭后经核实,交警部门证实已将原件转交给岳西电信公司,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结合证据3和证据5,本院予以采信。岳西电信公司和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所交证据,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16时30分,储诚志驾驶车牌号为皖H×××××的二轮摩托车,沿老鸭村大院组组级公路行驶至1KM+200M处,碰撞岳西电信公司在老鸭村大院组电线施工过程中坠落悬于路面上方的电线,导致储诚志受伤,电线及所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储诚志即被送往岳西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眼睑皮肤挫裂伤,头面部钝挫伤。经住院治疗于2017年3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一月;2、随访。住院治疗和门诊检查共花去医疗费4106.48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储诚志负事故主要责任,岳西电信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3月31日,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岳西电信公司赔偿储诚志医药费等各项损失9100元,储诚志赔偿电信线路损失1000元,但岳西电信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储诚志遂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皖H×××××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储诚志。岳西电信公司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储诚志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老鸭村大院组组级公路行驶过程中,碰撞前方掉落悬于路中属于岳西电信公司所有或管理的电线,导致储诚志受伤和车某,事实清楚。岳西电信公司、人保财险岳西公司均主张应按岳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事故责任,不应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岳西电信公司、人保财险岳西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储诚志的损伤系岳西电信公司在电线施工过程中,在横跨路面的电线一头发生坠落悬于路面上方高度不够的情形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尽施工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岳西电信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储诚志的损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储诚志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细致观察路面通行条件,未完全尽注意义务,导致自己骑车时撞到坠落悬于路面上方的电线受伤,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岳西电信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本院确定岳西电信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储诚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岳西电信公司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并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故岳西电信公司应付的赔偿责任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由人保财险岳西公司负担90%,岳西电信公司负担10%。储诚志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4106.48元(住院医疗费3977.48元+门诊治疗费129元),有正式医疗票据为据,本院予以认定;2、营养费240元(8天×30元/天),有住院医疗票据、出院记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有住院医疗票据、出院记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4、护理费960元(8天×120元/天),有护理费条据为据,本院予以认定;5、误工费3564.4元(38天×93.8元/天),有出院记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6、交通费300元,有交通费条据为据,本院予以认定;7、精神抚慰金储诚志主张2000元,储诚志的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由此主张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8、修理费980元,有修理清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损失合计10390.88元,由岳西电信公司负担8312.70元(10390.88×80%),储诚志自行负担2078.18元(10390.88×20%),因岳西电信公司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并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故岳西电信公司应付的赔偿责任按双方合同约定由人保财险岳西公司负担7481.43元(8312.70×90%),由岳西电信公司负担831.27元(8312.70×10%)。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储诚志事故损失7481.43元;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储诚志事故损失831.27元;三、驳回原告储诚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担35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负担10元,原告储诚志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畏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