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康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康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795号原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西大街226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华伟。被告:魏康地,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张生杰。原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康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