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永华、焦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永华,焦永兵,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39号之一申请人:史永华,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焦永兵,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被申请人: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7624630876。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二环路。申请人史永华与被申请人焦永兵、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史永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焦永兵驾驶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E×××××(主)、晋E×××××(挂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焦永兵提供5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并请求解除对晋E×××××(主)、晋E×××××(挂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焦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焦永兵驾驶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E×××××(主)、晋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239号申请人:史永华,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159号。身份证号:412230196209131035。被申请人:焦永兵,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大南社村中心片254号。身份证号:140511197308283115。被申请人:山���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7624630876。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二环路。申请人史永华与被申请人焦永兵、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史永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焦永兵驾驶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E×××××(主)、晋E×××××(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史永华提供2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焦永兵驾驶山西晋城市宏达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晋E×××××(主)、晋E×××××(挂)重型半���牵引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毕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