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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齐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6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齐才,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3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齐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兵、张秀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17时许,���告人张齐才醉酒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黎集镇富民街行驶,车辆行驶至黎集镇富民街与迎宾路交叉口时张齐才摔倒,现场群众报警将被告人张齐才送往医院。经鉴定,被告人张齐才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51mg/100ml。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齐才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齐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齐才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黎集镇街道富民街行驶,行至富民街与迎宾路交叉口时,张齐才摔倒。经现场群众报警,后张齐才被送往黎集镇卫生院救治。当日17时50分,医务人员对张齐才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检验从张齐才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9.51mg/100ml。2017年3月7日,张齐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基本信息、前科情况以及到案过程;(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齐才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四)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医务人员对张齐才的血样进行提取的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胡某、陈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7日下午17时,张齐才酒后驾驶机动���在道路上行驶,并自行摔倒在路上。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齐才供述,供认2017年2月7日下午17时,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后自行摔倒在路上。四、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编号:17-193),证实从张齐才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9.51mg/100ml。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现场监控录制),证明张齐才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自行摔倒在路上。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齐才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张齐才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齐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齐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齐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继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文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