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献光与孙爱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献光,孙爱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774号原告:应献光,男,193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孙爱秋,女,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应献光与被告孙爱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献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献光负担。审 判 长  王钊杰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