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献光与孙爱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献光,孙爱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774号原告:应献光,男,193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孙爱秋,女,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应献光与被告孙爱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献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献光负担。审 判 长 王钊杰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