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秀梅与陈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梅,陈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民初4548号原告:钟秀梅,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陈寿生,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原告钟秀梅与被告陈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寿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寿生偿还钟秀梅货款3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陈寿生向钟秀梅购买油茶苗,油茶苗价款3万元,陈寿生收货后,未支付货款。2013年11月15日陈寿生出具一份欠钟秀梅油茶茶苗款3万元的欠条,在该条上注明“限年底前还清”,但至年底陈寿生未偿还货款分文。2015年6月10日,钟秀梅再向陈寿生催讨该货款,陈寿生又答应同年农历8月20日还清,但至该日陈寿生仍未偿还借款。陈寿生收货后至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属于民事违约行为,陈寿生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陈寿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认证。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0年陈寿生向钟秀梅购买油茶苗,2013年11月15日陈寿生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结欠钟秀梅2010年油茶苗款3万元,并约定在年底前还清。到期后陈寿生未偿还,钟秀梅催讨后,陈寿生又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再次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并约定在同年农历8月20日还清。但至今陈寿生仍未偿还上述款项。钟秀梅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钟秀梅与陈寿生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钟秀梅依约交付货物后,陈寿生负有依约支付货款的义务。现陈寿生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偿还所欠货款外,还应赔偿占用钟秀梅货款的利息损失。现钟秀梅要求陈寿生赔偿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钟秀梅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陈寿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一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21651,107)?)、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寿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钟秀梅货款3万元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陈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林清人民陪审员 林帮雄人民陪审员 张 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艾玲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