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建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建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130号原告: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胜利南街1060号。法定代表人:田文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盈,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舍楼。被告:罗建银,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隋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