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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葛王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王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838号之一被执行人葛王送,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83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葛王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王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王送在中国工商银行13×××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