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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华尔泰路1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376925H。法定代表人:石育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118210D。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悦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孟商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中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尔悦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尔悦公司提交的往来函证不符合证据要求,尔悦公司没有送货单据,中科公司抵扣增值税发票不代表认可合同全部得到履行。尔悦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未审先判、认定的欠款金额错误。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但一审法院对本案在2016年9月26日已进行合议并判决,属于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孟商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敬兵审判员  吴立春审判员  范瑜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