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梅平与刘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梅平,刘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415号原告:高梅平,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诚,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6200810743283。被告:刘义,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东来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负责人:邹建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6201311462109。原告高梅平与被告刘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高梅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梅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共计1070元,由原告高梅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