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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24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百武,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春林,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百武与被申请人李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百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25作出(2017)鲁1302民初1024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春林所有的存放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沟东村张现力厂房处的10件套象头沙发1套、单人沙发2个、餐桌1个等财产。李百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沙发和餐桌的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24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李春林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242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李百武与李春林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李百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春林沙发和餐桌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春林所有的存放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沟东村张现力厂房处的10件套象头沙发1套、单人沙发2个、餐桌1个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