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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东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东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东卫,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在执行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东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双民二初字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东卫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东卫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双民二初字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学东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