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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文斌与马坚成、张碧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斌,马坚成,张碧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0391号原告:崔文斌,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坚成,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碧如,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昭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本金48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共向原告借款48000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欠款48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6月底前付清。后原告一直催被告还款,但被告拒绝偿还。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原件)。2.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交易回单2份、借款借据(均为原件)。3.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关于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的复函》(原件)。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两被告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20日离婚。2016年11月10日,被告马坚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其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共欠原告借款48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6月底前还清所有欠款。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交了两张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交易回单,显示原告分别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告张碧如转账195500元、2013年8月26日向被告张碧如转账1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马坚成欠原告借款本金48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归还。原告请求被告马坚成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坚成对原告所负债务产生于其与被告张碧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张碧如依法应对被告马坚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坚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崔文斌;二、被告张碧如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坚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张碧如负连带责任,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2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凌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