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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蔚与张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蔚,张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063号原告:李蔚。被告:张烨。原告李蔚与被告张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想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蔚撤诉。案件受理费9978元,减半收取计4989元,由原告李蔚负担。审 判 员  邹 铖人民陪审员  帅清荣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