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发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40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李宁,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王萌,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李发建,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李宁、王萌与被申请人李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40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王萌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李宁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供现金1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宁交给本院的现金15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二、解除对××王萌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70元,由李发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东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