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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小勇、陈小妮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勇,陈小妮,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627号原告:薛小勇,男,1972年6月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陈小妮,女,1975年12月24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梦白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梦白村。负责人:薛军荣,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勇、陈小妮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梦白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小勇、陈小妮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小勇、陈小妮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勇、陈小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薛小勇、陈小妮已预交,现予以全额退还。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爽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