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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小军、林卫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林卫斌,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林卫斌,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玉珍,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小军与被执行人林卫斌、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赣11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林卫斌、徐玉珍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小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3元。因被执行人林卫斌、徐玉珍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杨小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卫斌、徐玉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