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8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禹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997号之一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润华商厦28层2811-2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56110794K。法定代表人:吴荣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森,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449097。法定代表人:吴聪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聪,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泉州利达机器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卢书琪代理审判员 庄丹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冬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