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炳英、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炳英,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炳英,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74号。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郑了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羽、王恒毅,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李炳英因其诉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按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炳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即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申请人支付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款,余款拖欠至今,依法应认定被申请人违约,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拖欠部分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255号行政判决,依法指令再审或迳行判决。被申请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辩称,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只有在福州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且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才能享受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的政策。申请人在《具结书》和《经济住房困难户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中均承诺申请人在本市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后经排查,发现申请人丈夫另有一套房产,申请人系房产权利人之一。申请人采取隐瞒、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按照补足45平方米政策予以额外补偿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根据《太平汀洲、原文化宫预留地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方可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再审申请人李炳英除涉案被征收房屋外,另有一套坐落于鼓楼区××小区××单元、××#附属间的房屋,系李炳英与其丈夫通过公产拆迁取得的共同财产,其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要求,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予以安置的政策。李炳英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隐瞒了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有其他房屋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基于该隐瞒情况所签订的协议中按照补足45平方米政策予以额外补偿的部分无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合法产权部分予以补偿,不存在未履行协议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支付剩余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李炳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炳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郑 鋆审 判 员 曾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以书 记 员 李金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