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霍临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临萍,吕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霍临萍,女性,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吕春波,男性,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霍临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春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