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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霍临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临萍,吕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霍临萍,女性,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吕春波,男性,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霍临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春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