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文省与胡玫、李敏民间借贷纠纷驳回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文省,胡玫,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文省,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玫,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斗中路**号付*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敏,曾用名李丛利,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再审申请人魏文省因与被申请人胡玫、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3民终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文省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依据本案证据认定魏文省、李敏欠胡玫100000元未还符合法律规定。魏文省称已归还上述款项,本案属虚假诉讼,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文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梁审判员 刘 宏审判员 李红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冶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