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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开鑫与骆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鑫,骆永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647号原告:周开鑫,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骆永鑫,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住武威市。周开鑫与骆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周开鑫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开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开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周开鑫负担。审判员  郝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恒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