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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其田与章新飞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2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胡其田与被执行人章新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皖1824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新飞没有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其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章新飞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章新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章新飞,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