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腾与张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腾,张华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902号原告:江腾,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华冲,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腾为与被告张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江腾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