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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周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周静贤,梁令祥,梁钰澜,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刘剑华,广州市前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11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229号101房(自编108房)、301房(自编304房)。负责人何伟,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静贤,女,194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令祥,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钰澜,女,199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1,女,200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2,女,200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3,男,200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4,男,201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一审被告:刘剑华,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博白县。一审被告:广州市前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湖村百足桥自编308号211房。负责人宋升魁,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3等、一审被告刘剑华、广州市前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既未按照一审判决书规定的时间、途径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钟 荣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君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