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仙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仙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64号原告:冯仙丽,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陈子滨,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16号5层。负责人:段远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1980年6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东下庄路4号院1栋4门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仙丽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仙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仙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冯仙丽负担。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