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凤英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英,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202号原告肖凤英,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柯红斌,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关系。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春节,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永斌,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闯,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凤英诉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拆迁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