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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凤英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英,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202号原告肖凤英,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柯红斌,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关系。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春节,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永斌,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闯,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凤英诉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办事处拆迁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