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王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95231.83元及截至2015年11月9日的应付利息4170.82元及罚息173.99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律师费人民币1237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9元,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全部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