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XX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XX强,姜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9-7。代表人万海涛,行长。被执行人:XX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姜俊秀,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XX强、姜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9960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