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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650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650号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维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茌平齐鲁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士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4371,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树峰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