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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符高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278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原告符高山诉被告张建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青01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算,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符高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2847元,被告张建飞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共计赔偿数额82847元中将剩余医药费34461.28元漏算,现补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符高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7308.28元,被告张建飞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