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蔡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1。被执行人蔡某2,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蔡某1与被执行人蔡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蔡某2应自2016年3月起至蔡某1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蔡某1抚养费1000元。给付办法为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付清当年度上、下半年度的抚养费。其中2016年的抚养费1000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查封了蔡某2名下车牌号为苏F×××××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止)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000元。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