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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旭东与张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东,张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830号原告:汪旭东,住武山县。被告:张意平,住武山县。原告汪旭东与被告张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汪旭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汪旭东负担。审判员  姚静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