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旭东与张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东,张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830号原告:汪旭东,住武山县。被告:张意平,住武山县。原告汪旭东与被告张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汪旭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汪旭东负担。审判员 姚静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