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黄一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黄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41号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该行董事长。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代理人:葛晓斌,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一明,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一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8月19日(2016)甘1026民初1336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黄一明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帅烜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