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根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根银,葛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财保23号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北部新区软件园A幢第8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郭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昕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根银,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葛双春,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崔根银、葛双春价值为人民币110712.4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2017年8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移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移交函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根银、葛双春共同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城西回龙社区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岳私房字第××号】进行查封、限制转让,查封期限三年;上述财产的保全金额以110712.4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74元。由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储昭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