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陈阿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阿富,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5日由该局执行。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阿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阿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阿富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摩托车,沿枣阳市中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民主路交叉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器测试,陈阿富呼气酒精含量为196.2mg/100mL。经抽血检验,陈阿富血液酒精含量为186.06mg/100mL,为醉酒驾车。另查明,被告人陈阿富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阿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抽血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枣阳市公安局登记保存清单和证物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曹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阿富的供述和辩解;5.街面监控视频和视频截图、对陈阿富的抽血照片和询问视频;6.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阿富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阿富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阿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阿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玉梅审判员 任海霞审判员 王家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