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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冠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冠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吴冠南,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吴冠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冠南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9200元、滞纳金527.9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18元。因债务人吴冠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95的账户中有存款903.3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117.15元后,剩余786.19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办理支付手续;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穗香村委会穗联村的房产(房产证号:16××58),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14日到2020年8月13日,但由于本案标的额与房产价值差距较大故暂不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690.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存款及查封暂不处理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廖 亮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