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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永玲、合肥力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玲,合肥力魔商贸有限公司,吴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罗永玲,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力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西湖花苑柳浪苑3-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50319。被执行人:吴险峰,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罗永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40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肥力魔商贸有限公司、吴险峰立即履行支付借款28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810元(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8月28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执行费30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险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西湖花柳浪苑3-1301室(产权证号:合产627019号)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罗永玲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险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西湖花柳浪苑3-1301室(产权证号:合产627019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  朱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怒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8-28地点:执行局评议人员:宋建忠、吴成莹、朱毅书记员:曹正磊吴成莹:申请执行人罗永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40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肥力魔商贸有限公司、吴险峰立即履行支付借款28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810元(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8月28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执行费30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险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西湖花柳浪苑3-1301室(产权证号:合产627019号)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罗永玲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我认为为维持申请人利益,应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朱毅: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法院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我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宋建忠:该合议案件(评估、拍卖土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险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西湖花柳浪苑3-1301室(产权证号:合产627019号)房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