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某某应按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4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在XXXX单位有工资收入,并且被执行人余某某工资已被其他案件申请人申请排队扣工资。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在XXXX党校有工资来履行义务,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交纳,计算在本案债务中。同时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暂时未实际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工资已被申请扣划,并且现被执行人余某某工资还有(2017)黔0201执422号、(2017)黔0422执81号、(2017)黔0201执639号在排队,扣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84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余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增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