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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8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影、李汉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8041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对上诉人何婷与被上诉人刘影、李汉民、武汉跃动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动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1民终80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01民终80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本院认为”部分之前应补正如下内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中何婷陈述,跃动力公司是由实际控制人刘懋成立的空壳公司,刘懋向李汉民、何婷用不恰当的方式收取了身份证,成立了跃动力公司。何婷还陈述,其是通过跃动力公司的管理人员刘军直接把跃动力公司的营业额交给她的方式来收取房租。跃动力公司关门停业后,为平息健身房与会员之间的纠纷及腾空健身房,何婷联系了会员并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审判长  陈蔚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诗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