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德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芹,赵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德芹,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赵启忠,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唐德芹与被执行人赵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京0109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德芹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启忠给付借款0.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赵启忠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开始,通过全国���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启忠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赵启忠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启忠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但未找到上述车辆的下落。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中仅有极少量的银行存款。5.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婚姻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已经离婚。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冯村北区邓家坡×号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将赵启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将被执行人赵启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0.8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启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