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邹震、莫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震,莫伟林,张小燕,莫金生,李敏,陈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震,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莫伟林(曾用名莫金水),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莫金生,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李敏(曾用名李二妹),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陈保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申请人邹震与被执行人莫伟林、张小燕、莫金生、李敏、陈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莫伟林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中山市××长安××宸花园××房进行轮候查封,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莫伟林、张小燕、莫金生、李敏、陈保杰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家斌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富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