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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海芹、吕洪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芹,吕洪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824号申请人李海芹,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吕洪燕,女,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李海芹与被申请人吕洪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东、本公司一区住宅用地北侧同忆首歌.汇福苑5-3-122号室房屋,并以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洪燕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东、本公司一区住宅用地北侧同忆首歌.汇福苑5-3-122号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