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振华与梁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华,梁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华,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门路。被执行人:梁素华,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石花华侨新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从中扣减3000元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