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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与XX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XX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2298号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107国道潘庄路口向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利,男,成年人,住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XX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单强、被告XX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诉称,被告XX利因承建工程需要,从2014年开始,多次从我公司购买商砼,经核算,被告共欠商砼款298841.4元。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XX利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商砼款298841.4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利辩称,欠款属实,欠钱还钱。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27日,被告XX利多次购买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商砼,经双方核算,被告XX利共欠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298841.4元,上述货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算清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XX利购买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商砼,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要求被告XX利给付商砼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平县华港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29884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91.5元,由被告XX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