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行审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2行审1069号申请人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地址:南阳市仲景北路尚庄**号。法定代表人相光普,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地址:南阳市孔明路汉景苑*期*层。负责人王纪北。申请人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违反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于2015年8月5日以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超范围经营,且制作发放最佳化广告内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为由,向被申请人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下发了宛工商宛城分处字(2015)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对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合并罚款人民币35000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不服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作出的宛工商宛城分处字(2015)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豫132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诉讼请求。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13行终28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阳市动起来健身有限公司孔明路店超范围经营,且制作发放最佳化广告内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宛城分局作出的宛工商宛城分处字(2015)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赵嘉川审判员 康 彦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